综上，原告现要求变更女儿李乙抚养关系的请求，本院应予支持。	婚后有子女,限制行为能力子女抚养
通过审理，结合法庭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，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：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属龙新乡的小学教师，1997年间双方相互认识，2000年5月2日登记结婚，2002年5月生育一男孩，取名杨某甲。	婚后有子女
2014年，王X以其与肖X协议离婚时未分割该套楼房的首付款为由，起诉至法院，要求分得楼房的首付款15万元。	不动产分割,有夫妻共同财产
2.依法分割家庭财产；	有夫妻共同财产
但原、被告对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不够珍惜，因琐事即发生吵闹并最终分居，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严重的影响，现原、被告已分居六年有余，且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和好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，依法应准予原、被告离婚。	二次起诉离婚,准予离婚,婚后分居,法定离婚
何×1主张购房款来源系婚前个人财产及父母财产，系个人财产，不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。	婚后个人财产
经审理查明，原告朱某甲与被告向某某原系夫妻关系，朱某丙系原、被告的婚生女儿。	婚后有子女
关于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理，双方协商粤B×××××车辆归被告所有，由被告向原告补偿车辆价值的一半99000元，本院予以支持。	有夫妻共同财产
本院认为：原、被告签订的《自愿离婚协议书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，现双方已办理了离婚手续，该协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，关于小孩抚养问题，双方在享有各自权利的同时，应自觉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。	婚后有子女,限制行为能力子女抚养
2007年2月9日原、被告对该房办理了所有权证和共有权证，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，共有权人为原告。	不动产分割,有夫妻共同财产